政协旬阳县委员会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6月6日政协旬阳县五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义务,充分发挥政协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旬阳县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应严格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各专委会和政协统战联络组组织的各类活动,自觉遵守政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增补。
(一)原界别、党派的委员出现空缺的。
(二)因特殊原因,需增补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的。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或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在本县工作或生活,或不能代表本界别参加县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辞去委员或常务委员资格。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县政协委员会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决议、决定,经组织教育规劝仍无转变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追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形象的。
第五条 调整处理的程序:
(一)县政协需增补委员时,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增补意见,交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县政协需增补常务委员时,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交政协全委会议选举产生。
(二)县政协委员或常务委员申请辞去委员资格的,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其委员资格。
(三)对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给予警告或撤销资格的处分,需经组织程序审查核准,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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