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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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性质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其组织宗旨所决定,由国家宪法和政协章程来规定。人民政协的地位由其性质所决定,由其作用来体现。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着它的主要职能、工作方针和活动方式。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及其作用,对于各级政协组织选准角度,发挥优势,切实有效地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人民政协的性质
一、人民政协性质的界定
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不同于外国的议会,也不同于我国的人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始终没有变。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它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195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由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取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也由新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代替。首部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同时,章程还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根据章程,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依照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1978年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其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同年修订通过的政协章程也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1982年宪法对人民政协的有关规定之后,特别补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以1982年章程为基础的章程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总纲,同时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概括,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一规定,既完整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又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时代特征和政治属性。
从历史渊源看,人民政协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产生的,也始终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的。因此,“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则既是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规定,也包括对人民政协地位的规定。从规定性质的角度来看,它表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团结合作,进行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的政治组织;这种政治组织,既不是单一的党派组织(政党),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这就廓清了人民政协同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的区别,也廓清了人民政协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区别。从规定地位的角度来看,它表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二、人民政协的若干特点
与人民政协基本性质相联系,并由它所决定的主要特点是:
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是我国其他政治组织包括其他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正是这种广泛代表性,使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能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统一战线的发展,适时调整自己的界别构成,不仅囊括了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而且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时,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而“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40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一战线已经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其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知识分子、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领袖人物、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国外侨胞等诸多方面。此外,随着经济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的发展,还包括海外广大华人及一些在经济格局调整中新出现的社会群体,如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家、外资企业中的华籍高级雇员等。从总体上讲,就是既包括整个大陆范围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台港澳地区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包括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共同目标的全世界华人、华侨。新时期统一战线团结范围和工作对象的扩大,要求它的组织形式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人民政协与时俱进,及时提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任务,提出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实现“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现在,人民政协已发展成为集中体现上述两个联盟、三个团结范围的、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参加单位中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科协、台联等各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的代表人物,台港澳同胞和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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