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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1日 点击数:

政协旬阳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6月9日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各族各界人士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旬阳县委员会的会务,在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县政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确定的任务;

(三)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县政协委员会副秘书长;

(五)决定县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 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视察、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 可邀请有关的县政协委员,学习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需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查以县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三)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四)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五)审议县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六)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各专委会和办公室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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