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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1日 点击数:

政协旬阳县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意见

(2003年4月4日政协旬阳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政协旬阳县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旬阳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无党派人士、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根据《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中共安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全县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全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方针政策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全县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全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第二条 政治协商是对旬阳县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共旬阳县委、旬阳县人民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重大举措;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执行情况;

(三)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报告(讨论稿),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县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重要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变动,县对乡(镇)、县对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行风民主评议结果等;

(五)有关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其它社会热点问题;

(六)全县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通过政治协商途径处理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民主监督是对旬阳县实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的情况,通过民主评议、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地方重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中、省、市、县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改革措施和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全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社会事业发展及其实施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四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主要内容:

(一)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外,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独立承担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本会的各单位进行深入的专题调查研究,就部门专项工作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政协委员通过视察、考察、调查、咨询、论证等各种方式广开言路,为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旬阳,富民强县奔小康”的战略,为旬阳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献计献策。

第五条 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一、政协例会

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先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并协商“一府两院”和计划、财政工作报告。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期间,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其主要内容:讨论决定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会务和工作的重大问题,贯彻上级政协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协商讨论县上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需要做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三)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审议政协工作方案、重要建议案,协商讨论县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以及社会生活中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专题协商会

县委、县政府就全县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或其他重要事项,向政协组织或政协委员中的有关人士通报或提出协商时,县政协要积极组织;县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通报或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县委、县政府向政协常委会或委员中的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专题讨论会通报或协商。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以后,县政协有关工作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有关单位和参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三、列席有关会议

(一)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副主席列席县政府有关常务会议。

(二)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列席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对口部门召开的研究部署某个方面重要工作的会议。

(四)其他形式的民主协商会,包括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群众团体各界人士座谈会、讨论会等有关会议。涉及会议的议题、形式、程序应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的。

四、委员视察、考察、调查、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重大问题组织委员视察、考察、调查、检查。进行考察、视察、调查、检查前要请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制定方案;视察、考察、调查、检查中要组织委员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座谈讨论,并视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视察、考察、调查、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重要的报告要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后,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视察、考察、调查、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可组织跟踪调查,监督和协调有关方面认真解决。

为了多渠道、全方位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协委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识别和民主监督力度,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察中,应吸纳一定数额的政协委员参与,并充分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提案和建议案

(一)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认真负责搞好委员及人民团体、各专委会日常和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和立案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或日常收到提案后,尽快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并协同搞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委员提案的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委员提案,应在接到提案后1—3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反映给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委员或党派、团体的重要提案,可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旬阳县委员会名义用建议案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协有关工作机构要跟踪了解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批阅办理建议案情况,及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反映。必要时,有关单位应向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三)对重要社情民意,需反馈给县委、县政府及时研究解决的,经主席会议研究后,以主席建议案形式转办。

六、民主评议

选择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的某项工作进行评议,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县政协可通过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题会议的形式,约请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通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职业道德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建设等情况,并对此进行民主评议;也可根据通报情况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委员视察、调查。

第六条 以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以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及政协委员由县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县政协将会同有关方面或部门,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保障措施。

(一)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党政领导机关应与政协主动协商,自觉接受监督,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倾听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批评,真正做到肝胆相照,和衷共济,合作共事。

(二)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县政协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三)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要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委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工作。政协委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参与调查与检查的权利。对政协委员的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查处或办理,并将查处和办理情况向政协反馈。

(四)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活动,所在单位必须在时间上、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并计入工作量。

第八条 政协旬阳县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协商讨论会议,重要的视察、调查活动,县属各新闻单位要作及时的宣传报道。

第九条 政协委员有遵守《政协章程》和《规定》的义务,有执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义务,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规定》和决议的行为,本会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

第十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主动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要履行请假手续。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也不履行请假手续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政协常务委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常委会议,也不履行请假手续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联系、组织委员参政议政的制度,加强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工作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三条 县政协办公室是政协委员会的综合工作机构,要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全方位的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要加强各级政协之间的配合,县政协要经常与市政协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政协的指导;要密切与乡(镇)政协统战联络组的联系,县政协每年至少一次到乡 (镇)政协统战联络组指导工作,帮助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要经常保持与委员及各界人士的紧密联系,通力协作,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政协旬阳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各乡(镇)政协统战联络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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