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制度
一、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的相关部门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协商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提案办理方面的工作,对口联系协商县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审计局、安监局等部门;县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经济科技方面的工作,对口联系协商县委农工部、工商联、科协、发展计划局、物价局、经贸局、农发(扶贫)办、科技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乡企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盐务局、统计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县政协宣传联谊委员会联系宣传、文化、旅游方面的工作,对口联系协商县委宣传部、党校、工会、妇联、团县委、统战部、台办、档案局、广电局、文化旅游局、文联等部门;县政协社会事业委员会联系社会事业方面的工作,对口联系协商县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体育局、残联等部门。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参与协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
二、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联系主要以交流工作、沟通情况、相互支持、促进工作为目的。协商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
1、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应就以上重大问题制定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
2、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3、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4、调查、考察、研讨论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前,应征询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查研究专题,建议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考察、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
5、答复和反馈。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协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旬办发[2005]43号,对县政协调研、视察报告的建议,委员提案、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等,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的程序
1、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由部门年初提出协商工作计划和内容,也可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情况随时确定协商内容,协商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年终对联系协商情况进行总结。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活动应不断总结完善,逐步使联系经常化、协商制度化。
2、对口协商根据工作情况,一年进行一至二次。协商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以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主,讲究质量和效能。
3、每次协商活动,由对口双方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提前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4、协商活动要力求规范化,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单位发送。
四、加强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的组织领导
工作联系和对口协商工作由县委办、政府办和政协办负责综合协调,各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应报告分管领导,必要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办应对各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促进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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